《反垄断法》这部法律其中的几个特征如市场支配地位、独家交易等,都是水行业所具有的。水行业做为垄断行业的特征是明显的,被《反垄断法》来规范也是必然的。但是,在草案的第11条规定了例外许可的情况,该条的第五项规定“其他有可能排除或者限制竞争,但有利于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由商务部反垄断主管机构授予例外许可。在第34条中也有类似规定,“经营者集中对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公共利益确有重大好处的,商务部反垄断主管机构可以予以许可,并可以在许可时附加限制性条件”
童律师建议,建设部门做为水、垃圾等行业的主管部门,应该同商务部,同立法部门进行协商,在《反垄断法》中对水业等进行专门规定,同其他的垄断行业区别开来,以免在法律正式实施后出现管理方面的摩擦,甚至出现有法不能执行的情况。象供水这样的基础设施行业,属于自然垄断行业,本身并不违法。但是,如果滥用自己的垄断地位,强制销售某种产品,这就可能构成《反垄断法》制裁的垄断行为。
目前,我国大中城市公用行业中的供水、排水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的发展还不够完善。各地、各级政府正根据行业的不同特点,积极探索吸收多元投资发展公用事业的途径,并在坚持统一规划、统一服务质量标准、统一市场准入制度、统一价格收费制度的基础上,研究在投资主体多元化的情况下,国家对公用行业的控制和监管办法。根据我国当前水的生产和供应能力还比较低、污水处理率还比较低的实际情况,市政公用行业中的供水、排水和污水处理等行业,应主要采取特许经营权竞标和鼓励跨地区经营或城乡一体化经营方式,引入竞争机制。而这与《反垄断法》的主旨是相一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