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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改革逐步推进 三大涉水部门职责调整

      2008年的机构改革对中国的环境管理体制无疑是一次“大手术”,它是否能够解决中国水业多年来管理体制中的痼疾,进而将中国的水污染综合治理工作推向一个崭新的阶段?这是积在很多人心中的疑问,结论的得出也许需要几年的时间。从近期逐步发布的环境保护部、住房与城乡建设部以及水利部三大涉水部门的“三定”方案中,我们可以非常直观地看出中国水业管理体制的一些变化。
      环保部职能提升,环境监测和预警、信息发布、规划环评等职能强化
      将近期发布的环保部三定方案与原环保总局的三定方案进行比较,我们不难发现,改革之前的职能多用“拟定”、“制定”字眼,而改革之后的职能则多用“负责”和“承担”,直接体现了环保部职能的加强,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增设环境监测司、总量司和宣教司三个内设机构,提升了环境监测和预测预警,以及应对突发环境事件能力,明确了环境信息统一发布等职责;加强了国家减排目标落实和环境监管,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长期困扰环保工作中监测、信息发布等职责交叉的问题。第二,对于从2007年开始受到广泛关注的规划环评,“三定”方案明确规定,环保部受国务院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这一职能的加强将极大推动规划环评这一战略性环境评价工作在中国的健康发展,有效地实现从源头遏制污染。第三,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的审批和发放职责下放,将交给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这也有利于环保部集中精力来解决重大环境问题的协调工作。第四,在环境信息发布方面,与水利部的职能交叉方面,环保部三定方案明确提出,环境保护部对水环境质量和水污染防治负责,水利部对水资源保护负责。环境保护部发布水环境信息,对信息的准确性、及时性负责。水利部发布水文水资源信息中涉及水环境质量的内容,应与环境保护部协商一致。
      住房与城乡建设部涉水职能微调
      住房与城乡建设部的涉水职能可以概括为“指导城市供水、节水、燃气、热力、市政设施、公共客运、园林、市容环境治理、城建监察等工作”,与改革之前相比,住房与城乡建设部在涉水领域中的职能变化不大,但是也有细微变化,主要体现在城市地下水资源开发职能削减、强化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指导等方面。第一,原建设部的三定方案中专门提到“指导城市规划区内地下水的开发利用与保护”,但是改革之后的职能去掉了这句话,这无疑有利于水资源的统一管理,也阐释了水利部加强水资源管理的职能,解决了在水资源管理中长期困扰的部门职责交叉问题。第二,新“三定”方案特别提出了住房与城乡建设部在“指导城镇污水处理设施以及配套管网建设”方面的职责。虽然在主要职能中提到的“市政设施”包含了污水处理设施,将该职能专门列出体现了国家对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的重视程度的加强。第三,将城市管理的具体职责交给城市人民政府,由其决定市政公用事业、供水、节水、排水、污水处理等方面的管理体制。这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在水务体制改革中原建设部与水利部之间长达数十年的争议。
水利部职责局部调整,强化水资源统一管理

      根据2008年7月份国务院批复的水利部三定方案,水利部主要职责有局部调整,最大的变化是强化了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包括再生水等非传统水源的管理,具体体现在以下方面:第一,与住房与城乡建设部在城市规划区地下水资源的开发利用职能调整相对应,此部分的职能将划入水利部。第二,关于城市涉水事务的具体管理,与住房与城乡建设部相同,将交给各城市政府,由城市政府自行确定供水、节水、排水、污水处理的管理体制,国务院各相关部门根据所承担的职责进行业务指导。第三,明确了在其在再生水等非传统水资源方面的管理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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